
公告日期:2025-02-21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毛利率。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上涨,毛利率持续增加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公司:(1)结合境内、境外各类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数量等量化分析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毛利率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2)结合销售渠道、销售区域、销售产品类别及核心竞争力等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可比公司细分产品类型、销售单价、单位成本等情况,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经销商销售。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
内,SUPPLY CHAIN SOURCES LLC(简称 SCS)系经销商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68.06 万元、2,953.65 万元、3,309.27万元,变动较大,2023 年、2024 年 1-6 月分别为公司第二大、第一大客户。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 SCS 销售金额变
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与 SCS 的具体合作模式,产品控制权是否实质上转移给 SCS,SCS 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具体角色及作用,是否仅为公司开发或介绍最终客户,公司将 SCS 列为经销商客户的准确性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与 SCS 的具体交易模式,说明公司与 SCS 交易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合理性,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及原因、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关联销售。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7,112.69 万元、3,903.27 万元和 512.35 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 21.32%、6.36%和 1.19%,公司与小米之间采取利润分成的合作模式。
请公司:(1)结合公司向小米关联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第三方销售价格、公司向小米销售跑步机和走步机金额占小米同类产品的采购占比等进一步量化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公司与小米的具体合作模式,说明产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及判断依据,是否为买断式销售;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小米销售产品的退换货情况,小米是否拥有对未实现最终销售产品的全部退货权;公司对未来可能取得的利润分成的具体计算依据、方法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相关可变对价的调整情况及对各期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向小米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时点、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其他事项。请公司结合特殊投资条款中回购金额较大情形,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回购条款触发及履约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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