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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2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ingsmith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5 号楼 1 至 15 层 101 内 4 层 410 号)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主办券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对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出
具的《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经收悉,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史密斯”或“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主办券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或“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或“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文中的字体代表如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1、关于关联方 ...... 4
2、关于历史沿革 ...... 24
3、关于线上销售 ...... 80
4、关于销售收入 ...... 106
5、关于采购与存货 ...... 172
6、关于期间费用 ...... 194
7、其他事项 ...... 215
(1)关于子公司 ...... 215
(2)关于业务合规性 ...... 233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242
(4)关于董监高 ...... 253
(5)其他 ...... 284

1、关于关联方

根据申请文件,天津金米、苏州顺为系公司股东,公司与小米集团就米家走步机、米家跑步机等产品开展合作研发并销售相关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和小米集团共同所有。报告期内,公司向小米集团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7,112.69 万元、3,903.27 万元和 512.35 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 21.32%、
6.36%和 1.19%,公司与小米之间合作采取利润分成模式,同时公司向小米集团存在少量采购。

请公司:(1)结合天津金米和苏州顺为入股时间,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成为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时间、方式、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具体情况,说明天津金米和苏州顺为入股背景、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 2017年两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向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销售的具体情况,说明天津金米、苏州顺为入股时是否与公司存在相关业务合作协议,是否存在对销售价格、数量、范围的约定或限制及其他排除竞争的约束性条款,与其他同类业务客户在销售模式、销售定价、信用政策、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说明公司与小米合作研发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项目背景、研发内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完成的主要工作、研发进展、是否已形成知识产权成果及对公司主要技术的贡献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分摊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对合作方存在研发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4)结合公司与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最终客户、各期金额及占比,进一步细化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销售价格等进一步量化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5)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公司与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具体合作模式及盈利方式、交易的持续性及后续安排,结合关联销售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销售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比、利润总额合理性,说明关联销售是否影响公司独立性;说明小米扣减成本及费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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