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 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北京金史密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
基数应当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分配方案列示的实际分派的金
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畴,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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