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本办法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如有)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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