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
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
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
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章 监事的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职工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时,股东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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