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 治 理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
牌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挂牌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当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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