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如有)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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