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752 证券简称:金史密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三)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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