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4758 证券简称:欧富隆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东欧富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欧富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 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不得以任
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
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识别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如有)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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