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宜春万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4]044-3 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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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历史沿革 ...... 3
二、关于业务资质...... 18
三、关于销售收入和主要客户 ...... 2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万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4]044-3 号
致:宜春万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春万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宜春万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23 年 5 月,易松锋、刘乱娇、
刘凤春、彭发根、袁辉等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万申融成,系公司出于方便对股东管理的相关要求;(2)公司历史上多名股东曾存在亲属、同事等代持
股权情形,2023 年 5 月 10 日,通过股权转让还原前述代持情形;(3)2023 年
7 月,公司通过直接激励及员工持股平台万申融创实施股权激励;(4)2019 年4 月,范建西将公司 80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2.1786%)转让给范文豪,因未收到股权转让款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范文豪向范建西支付股权转让款 40 万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范文豪至今尚未履行支付义务。
请公司:(1)说明易松锋、刘乱娇、刘凤春、彭发根、袁辉等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万申融成的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前述人员是否继续通过万申融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万申融成内部人员是否为公司员工,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在公司供应商、客户参股或任职,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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