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迈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申请报告。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主办券商”)对锐迈科技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锐迈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主办券商与锐迈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主办券商根据《挂牌规则》《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锐迈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主办券商对锐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访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录、、公司项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主办券商出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1、一次立项

2024 年 12 月 24 日,项目小组对锐迈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后向立项评审委员
会提交了一次立项申请材料。国泰海通立项评审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以书
面表决的形式召开了一次立项会议,6 名评审委员参会并投票表决,其中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国泰海通《投行事业部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项目立项获通过。

2、二次立项

2025 年 8 月 22 日,项目小组对锐迈科技进行尽职调查后向立项评审委员会
提交了二次立项申请材料。国泰海通立项评审委员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立项
会议,6 名评审委员参会并投票表决,其中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
国泰海通《投行事业部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项目立项获通过。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2025 年 8 月 22 日,项目组完成了现场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
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进行二次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对锐迈科技项目组提交的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跟踪了项目组对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检查问题,现场核查问题的落实情况。

经检查,项目小组履行了基本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关尽调工作底稿在项重大方面对项目申报文件形成了有效支撑。质量控制部对工作底稿和申请文件审核验
收通过后,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同意提交内核机构审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锐迈科技本次挂牌申请进行了审核。

2025 年 10 月 21 日,国泰海通召开了本项目的内核会议。项内核委员在对
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投行质控部出具的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对质控报告列示需关注的风险、存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