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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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0时起在宁波市鄞州区福庆南路1996号欧琳三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披露了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0 时起在宁
波市鄞州区福庆南路 1996 号欧琳三期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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