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5:34:28 股吧网页版
欧琳科技: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4761 证券简称:欧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宁波欧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又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选举产生该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