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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7 18:23:22 股吧网页版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经营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科技法庭领域业务(包含庭审公开领域业务和智能法庭领域业务)、司法辅助送达业务和其他智慧法院领域业务三大类,公司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资质。(2)2022 年 2月 9 日,公司因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期间存在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上开发了“司法公开”页签、“微法院”程序,法院客户可以据此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3)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与法院签约的集成商,法院是公司的最终服务主体。

请公司:(1)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分别披露庭审公开、智能法庭、司法辅助送达、其他智慧法院四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获取方式和合作模式)、服务模式(向相关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内容、应用场景和产品功能、所需许可资质)、采购模式(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内容)、盈利模式,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涉及内容制作,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是否存在通过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第三方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互服务的情形。(2)结合公司主要业务许可资质的证载范围说明相关许可资质与公司现有各类业务的对应关系或未来发展应用规划,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等,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3)说明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具体依据;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4)关于数据获取及使用合规性。①结合相关商业模式说明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客户数据或个人信息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或数据来源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因泄露或使用前述信息或数据产生的纠纷或处罚;②结合公司研发模式、产品功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司产品中应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采购原料数据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公司是否享有数据的所有权或获
得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许可,相关授权许可是否存在使用范围、主体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及其原料数据采集供应商相关数据的获取方式、使用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数据内容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风险。(5)关于订单获取合规性。①说明报告期各期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收入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与各期招投标服务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匹配;②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订单获取是否符合招投标、主要客户采购等规定,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如是,请列表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中标率情况及变动趋势,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中标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回扣、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④说明公司与集成商、终端客户的主要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纠纷、诉讼等情形及相应法律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长昊,2014 年 9 月 2 日,公司股东张长
昊、许栋、黄欣、许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张长昊的一致行动人许戈、许栋、黄欣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2.92%、3.14%、3.14%的股份,其中许栋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欣为运维总监,许戈在北京大眼星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
公司有投资或任职。

请公司:(1)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有效期限、发生意见分歧的具体解决方式等,并结合协议约定和四人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提案、投票记录,充分说明一致行动关系是否持续、稳定。(2)结合许戈、许栋、黄欣在公司的持股、任职情况及经营决策参与情况,说明未认定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及合规性。(3)结合许戈等人投资的企业的具体业务,说明公司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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