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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6

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挂牌公司”或“新视云”)
收到贵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主办券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司,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目 录...... 2
问题 1.关于经营合规性。 ...... 3
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61
问题 3.关于公司股东及子公司。 ...... 73
问题 4.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 ......117
问题 5.关于智慧法院相关设备。 ...... 172
问题 6.关于期间费用。 ...... 201
问题 7.其他事项。 ...... 223
问题 8.提醒事项。 ...... 290

问题 1.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

(1)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科技法庭领域业务(包含庭审公开领域业务和智能法庭领域业务)、司法辅助送达业务和其他智慧法院领域业务三大类,公司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资质。

(2)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因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期间存
在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上开发了“司法公开”页签、“微法院”程序,法院客户可以据此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

(3)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与法院签约的集成商,法院是公司的最终服务主体。

请公司:

(1)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分别披露庭审公开、智能法庭、司法辅助送达、其他智慧法院四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获取方式和合作模式)、服务模式(向相关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内容、应用场景和产品功能、所需许可资质)、采购模式(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内容)、盈利模式,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涉及内容制作,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是否存在通过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第三方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互服务的情形。

(2)结合公司主要业务许可资质的证载范围说明相关许可资质与公司现有各类业务的对应关系或未来发展应用规划,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等,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3)说明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具体依据;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4)关于数据获取及使用合规性。①结合相关商业模式说明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客户数据或个人信息
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因泄露或使用前述信息或数据产生的纠纷或处罚;②结合公司研发模式、产品功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司产品中应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采购原料数据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公司是否享有数据的所有权或获得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许可,相关授权许可是否存在使用范围、主体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及其原料数据采集供应商相关数据的获取方式、使用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数据内容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风险。

(5)关于订单获取合规性。①说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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