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关于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和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
(1)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科技法庭领域业务(包含庭审公开领域业务和智能法庭领域业务)、司法辅助送达业务和其他智慧法院领域业务三大类,公司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资质。
(2)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因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期间存在
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在微博平台、微信平台上开发了“司法公开”页签、“微法院”程序,法院客户可以据此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
(3)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与法院签约的集成商,法院是公司的最终服务主体。
请公司:
(1)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分别披露庭审公开、智能法庭、司法辅助送达、其他智慧法院四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获取方式和合作模式)、服务模式(向相关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内容、应用场景和产品功能、所需许可资质)、采购模式(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内容)、盈利模式,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涉及内容制作,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是否存在通过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第三方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互服务的情形。
(2)结合公司主要业务许可资质的证载范围说明相关许可资质与公司现有各类业务的对应关系或未来发展应用规划,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等,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3)说明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具体依据;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4)关于数据获取及使用合规性。①结合相关商业模式说明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客户数据或个人信息的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或数据来源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因泄露或使用前述信息或数据产生的纠纷或处罚;②结合公司研发模式、产品功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司产品中应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外采购原料数据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公司是否享有数据的所有权或获得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许可,相关授权许可是否存在使用范围、主体或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及其原料数据采集供应商相关数据的获取方式、使用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出上述限制使用数据的情形,是否存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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