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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7:56:41 股吧网页版
新视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74762 证券简称:新视云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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