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74762 证券简称:新视云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分配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实现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四)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利润分配税金缴纳。本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
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年度、中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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