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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4 17:34:20 股吧网页版
远征传导: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12th Floor, Land·Baylor Centre, No. 200 Huaining Road, Government District, Hefei, China

电话/Tel: +86 551 65633326 传真/Fax: +86 551 6563332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三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2、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安徽远征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 日上午 10:00 在无为市姚沟工业区公司 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15:00 至 2026 年 3 月 3 日 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本喜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69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共 0 人。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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