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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工流体: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工”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出
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
《关于宁波天工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公司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
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对境外销售的核查(《问
询函》问题 1)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文件、第三方公司出具的《SGS TestReport》、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陕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市专版))》、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抽查了公司部分境外销售合同及配套的报关单等资料,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外贸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对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18 境外销售”之“二、境外
销售事项的核查”的相关规定,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地主要涉及南亚、欧洲、北美洲等国家,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进出口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宁波天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30296305V 至 2099 年 12 月 31 日

2 西安天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6101960AZ0 长期

公司境外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用于水务、化工行业密封件产品及代加工类的密封件通用件,未纳入境内外事前强制性审批、强制性认证等范围。针对少数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产品,公司取得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出具
的符合 US FDA 各项标准的《SGS Test Report》。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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