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768 证券简称:鼎工机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重庆鼎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鼎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鼎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
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鼎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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