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和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查
事项截止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至今(以下称“最新期间”)发生的、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
度、2025 年度,“报告期末”指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
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就《首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作重复披露。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2
发行人经营独立性
根据申请文件:(1)控股股东芜湖投控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层面,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业,与发行人处于相同或类似行业。(2)奇瑞汽车关联公司芜湖鑫源联合设立莫森泰克有限。设立初衷为奇瑞汽车提供中国自主品牌汽车装备,自然形成业务合作和配套关系。2017 年 11 月,奇瑞科技(奇瑞汽车子公司)以协议转让
方式向芜湖投控转让其所持有的莫森泰克 45%股份。2023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1
月,奇瑞科技分别与安徽中安、安徽徽元、芜湖岭澜、安徽安华、安徽联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截至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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