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769 证券简称:莫森泰克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有多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除上述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对责任体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责任体系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7、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披露;
8、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9、法律法规、北交所、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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