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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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 12
号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芜湖莫森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及现场会议地址、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融资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0,602.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376.2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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