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044 号
目录
一、 《问询函》之 1......5
二、 《问询函》之 2......9
三、 《问询函》之 3......13
四、 其他补充说明...... 3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044 号
致: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挂牌,本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183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19 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321 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639 号《北京德和衡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12月2日向公司下发的《关于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涉及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询、搜集、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及调整,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简称 指 全称
公司、米朗科技、股 指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枣阳米朗、米朗有 指 枣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前身
限、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深圳米朗 指 深圳市米朗科技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全资子公司
浙江米朗 指 浙江米朗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系米朗科技全资子公司
襄阳海特 指 襄阳海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本次挂牌 指
并公开转让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文
一、《问询函》之 1
请主办券商、律师结合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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