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772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5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一)、(四)、(五)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为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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