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2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 4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47
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 10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已出具“苏同律证字(2024)第253 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本所律师核查事项进行回复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从事 PVC 热稳定剂、农药原药、中间体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属于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2)报告期内,公司毒死蜱原药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13.92%、
14.12%和 11.85%。2024 年 2 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正式实施,毒死蜱、噻虫嗪被列入限制类项目。(3)公司产品毒死蜱原药和三氯吡啶醇钠属于该名录中列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报告期各期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 17.64%、15.84%和 12.93%。(4)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部分业务资质未覆盖报告期。
(1)关于生产经营。请公司说明: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除毒死蜱原药外,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公司关于限制类业务的后续规划,是否存在产能扩张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政策要求;②除毒死蜱原药和三氯吡啶醇钠外,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说明相关产品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关于环保事项。请公司说明: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主要处理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