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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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4
问题 2:关于环保事项...... 10
其他问题...... 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已出具“苏同律证字(2024)第253 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本所律师核查事项进行回复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曹海兵和戴百雄,其中曹海兵曾任职于德邦证券、浙商证券等证券机构。请公司说明曹海兵和戴百雄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分工角色,2017 年曹海兵收购公司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上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曹海兵和戴百雄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分工角色
报告期内,曹海兵、戴百雄均具备足够精力和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事项。具体如下:
戴百雄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公司任职,主导了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整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曹海兵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事项:(一)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投资金额未达到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共同进行决策;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分管内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管财务工作;(二)参与管理层月度工作会议,就月度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工作安排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分析、讨论,参与重大项目及职工薪酬方案决策;(三)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董事会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审议及决策,以及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重点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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