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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5:32:22 股吧网页版
犇星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
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 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万元。

(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未达到(一)(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但应当事先征询董事长、
副董事长同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成交额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涉及总经理及财务部。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项目,指定相关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成立由上述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专家顾问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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