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决策和汇报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独立董事应就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
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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