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分配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上述政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者其他项目投资需求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要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七条 利润分配税金缴纳。本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章 分配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说明原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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