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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