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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5:33:41 股吧网页版
犇星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2024 年 9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确保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
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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