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自动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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