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其他须经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
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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