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要求,就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情形一);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第一阶段,公司回购股份;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但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后,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将启动第三选择: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价之条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累计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净额。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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