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舆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应对和处置机制,维 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犇
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市场传言及网络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已造成或将造成公司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舆情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为公司舆情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应对机制;
(二)评估舆情影响,制定应对方案;
(三)协调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送与沟通;
(五)指导、监督舆情应对全过程。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组成,负责:
(一)监测、收集、分析和核实舆情信息;
(二)管理媒体信息和舆情档案;
(三)监控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
(四)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动态及处理进展。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本单位舆情的发现、报送与核实,确保信息及时、客观、准确。
第三章 舆情处理流程与措施
第七条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内容严重失实,已或可能对公司形象、经营及股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二)统一口径,真诚沟通;
(三)主动面对,积极核查;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
第九条 舆情报告流程:
(一)各部门、子公司在发现舆情后应立即报送舆情信息采集小组;
(二)采集小组核实后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视情况报舆情工作组或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会同舆情信息采集小组灵活处置;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决策部署,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调查核实,判断事件性质;
(二)及时与相关方沟通,防止事态扩大;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进展,减少误读;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或自媒体,依法采取维权
措施。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人员及知情方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违反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如因外部媒体编造、传播不实信息对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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