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明确信 息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就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对其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等导致股份减持的,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信息,并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定期核查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及信息披露合规性。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以下时点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代持账户的身份信息(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份前,应提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及合规性进行核查,如存在违规可能,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进行规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原因及变动后持股数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年内因股份增加导致持股变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当年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故推迟的,自原预约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重大事件发生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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