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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3 17:38:17 股吧网页版
犇星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其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董事),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子公司可以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
事。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本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本公司意愿充分行使权力。

第九条 子公司的经理(包括经理,副经理)由本公司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任命和解聘。子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
力,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的子公司经理应与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本公司委派制。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子公司经理向本公司总经理的定期报告制度。

子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本公司总经理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本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本公司批
准。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子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本公司审查确认。子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本公司确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报经本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并接受本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或费用。

第十八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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