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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