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投资经营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 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防范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 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的股权投资;
2、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批下列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六)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七)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八)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下列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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