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了明确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特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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