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3 17:38:33 股吧网页版
犇星新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湖北犇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13007570231241。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BENXING NEW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 9 号。邮政编码:4413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资本市场完成高层次资源整合,让企业更具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运用智能化、自动化手段逐步摆脱传统化工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造,使企业保持旺盛的活力和持续发展后劲,在战略上抢占行业制高点,在行业中起到领航员的作用。为股东创造高于平均社会(市场)的回报率,为员工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人才创造更能施展才华的平台,为企业谋求更大更强的发展空间,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