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行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
(二)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三)保障公司经营与治理结构稳定;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依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办理。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于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的,原董事应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任,但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经济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
(三)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
(四)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关闭未逾三年;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会有权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董事会可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害的,依相关法律及合同处
理。
第三章 移交与承诺履行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后两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移交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涉及重大投
资、财务决策的,经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实施离任审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不
因离职而免除。离职时应就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后续履行计划。公司有权督促其履行,并可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两年内持续有效,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
查,提供必要文件和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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