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公告编号:2025-097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特制定本独 立董事津贴制度。
公告编号:2025-097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
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大
写:人民币壹拾万元) 。
第六条 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按月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会批准。
公告编号:2025-097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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