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公告编号:2025-109
证券代码:874773 证券简称:犇星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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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对其进行责任认定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过责相当;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整理与责任追究相关的资料,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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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度,造成信息披露错误的;
(四)未按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操作,导致重大差错的;
(五)因沟通、汇报不及时导致信息披露失误或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
(二)阻挠、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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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岗、停职、降职或撤职;
(四)经济赔偿;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如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如与本制度不一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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