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军律师、胡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及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已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及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信息披露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0 日,《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上;公司还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相关的《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等议案。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
道 555 号融创智谷 A8 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颂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6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59,111,43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现场及线上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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