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774 证券简称:里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结合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停止条件
1、因达到上述启动条件 1 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
2、因达到上述启动条件 2 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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