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74774 证券简称:里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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