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74774 证券简称:里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正确决策、高效管理和有效控制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五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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